核心摘要:日前,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明确,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5年,权利人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可取得完全产权,可上市交易。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寒冬) 日前,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明确,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5年,权利人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可取得完全产权,可上市交易。
据了解,“限价商品住房”是为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由政府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位,推出的具有政策性优惠及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海口市首批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始于2013年4月,至今首批房源使用已超过10年,当时购买限价房的家庭情况已发生了变化,如家庭人口增加、经济条件改善等,对住房的需求也相应改变,需要通过上市交易来实现住房资源的重新配置。另一方面,早期的限价商品住房在产权和交易方面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导致这类住房难以正常上市交易,影响了住房市场的流通性和规范性。随着时间推移,有必要明确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规则,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为规范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工作,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海口限价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将“有章可循”。
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权利人如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完全产权和如何规范化上市交易。
《实施细则》明确,“取得完全产权”,是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5年,权利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完全产权,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
“上市交易”,是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5年,权利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完全产权,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
规定,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不满5年,原则上不得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权利人因疾病等特殊原因确需申请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原出售价格回购,市场价格低于原出售价格的,按市场价格回购。
《实施细则》明确,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需要同时符合五个条件:
自取得房地产转让完税证明或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产权共有的住房,共有人同意上市交易;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细则》规定,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具体计算公式为:
限价商品住房应缴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按房屋交易缴纳契税课税价格-该套住房原出售价格)×15%。
《实施细则》规定5年的锁定期和15%的溢价款,既保证了保障性住房的初始目标,让其首先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需求,又为后续市场化流通提供了可能,使住房资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按照市场机制进行配置。
随着大量限价房陆续满5年,将有一批房源转变为普通商品房进入二手房市场,增加市场供给,对稳定房价有一定帮助,也能缓解当前住房市场房源紧张的状况。
业内人士指出,《实施细则》的出台,让限价房业主有了更多选择权,他们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继续居住或出售换房,使住房资产能够流动起来,增加了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渠道,提升了居民对财产的处置自由度。
《实施细则》有许多创新。如,合理设置了交易条件。通过设置5年的锁定期和15%的土地溢价等价款缴纳比例,在保障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性质的同时,有效平衡了住房保障政策与市场流通的关系,这一比例和期限的设置是结合海口市房地产市场状况和保障房政策导向的创新之举,既防止了投机性购房,又让住房市场更有活力。
细化了特殊情况处理。对继承、离婚析产等特殊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充分考虑了各种复杂的现实情况,体现了政策的人性化和精细化,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在保障性住房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