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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违建强制拆除拟全程音像记录

发布时间:2019-02-28 19:05 来源:北京晚报

核心摘要: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对执法全程进行记录。执法机关应当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二审稿中提出,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规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在审批方面,根据需要,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中央批准,或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还增加了村庄规划经审批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定。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擅自更改建筑的用途不仅可能会被处以两倍罚款,还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盖违建者不仅将限制消费并影响个人信用,还拟承担拆违的费用。
 
二审稿中提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产生的费用将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恢复原状;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行政机关实施加处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审稿提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执法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应当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在强制拆除前提出书面声明,并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如果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处置完毕,执法机关则可以予以清理。
 
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对执法全程进行记录。执法机关应当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二审稿还提出,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违反本市规划用途管制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由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两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审稿提出,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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