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要取消或调整住房限制性措施,具体包括取消住房(含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信贷、定价等方面限制性措施;住房转让不设定限制年限规定(按规定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限制,及时落实国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配套政策,按授权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等。
《措施》提出了优化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政策。具体包括支持各县(市)人民政府使用专项债券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确有需要的地区也可用于新增土地储备项目。落实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贷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市场化收购房企土地有关政策,盘活存量土地,增强土地供应的调控能力。
根据《措施》,西双版纳州将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协同推进住宅类不动产“带押过户”,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交易二手房在抵押状态下,买卖双方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即买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卖方存在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包含“组合贷款”),双方约定以“带押过户”方式进行二手房交易,可在抵押状态下直接办理产权过户,无需提前结清原贷款。
同时,《措施》还鼓励住房“以旧换新”。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平等磋商,收购、委托出售及租赁群众旧房,助力群众换购新建商品房。企业收购的存量住房可以依据备案的二手房交易合同申请预告登记,先行完成二手房买卖流程。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优质便利服务,满足群众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
此外,《措施》提出,因城施策,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租售同权的住房制度。探索以房兴业、以业促房新路子,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办、车位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结合旅居群体需求,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销售非住宅商品房向“租售并举”投资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专业租赁公司,或委托专业运营机构,开展房屋租赁业务,运营商办、车位等非住宅商品房,支持用存量商办、公寓改建旅居、养老、康养等服务设施,盘活资产。
《措施》还提出完善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政策及配套,支持各地消化存量房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和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用好专项债券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各地保障性住房。支持各地按照“以需定购”原则确定储备项目,组织金融机构做好对接。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符合要求的贷款,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比例从贷款本金的60%提升到100%。
根据《措施》,此次发布的一系列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