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为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支持力度,日前,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21日。《补充规定》明确,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最高额度上浮比例累加可达100%,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220万元。
据了解,《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施行以来,在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部分新情况、新需求,为更好地适应当前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优化和完善。为此,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制定了《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加大了对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支持力度。明确,职工单独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职工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10万元。
符合多种情形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比例可以累加计算。同时符合《补充规定》规定的三种上浮情形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比例累加可达100%,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220万元。
加大对购买首套住房、多子女家庭购房以及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拟提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上浮比例。明确,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40%。
拟提高多子女家庭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比例。明确,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子女除外)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40%。
拟增设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支持政策。明确,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20%。
同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动态调整的具体内容。即上年末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处于85%(含)~95%、95%(含)以上区间时,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比例回调的百分点作对应调整。
《补充规定》在构建商转公贷款住房的价值评估机制方面,明确,对于商转公贷款,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开展价值评估,其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应当不超过符合相关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的70%。
《补充规定》修改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变更登记住房权利人的相关规定。结合职工在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夫妻更名及离婚财产分割等业务时的新诉求,拟优化现行《贷款规定》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后申请变更登记住房权利人的,应当首先清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拟修改为,申请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后,因离婚财产分割、夫妻更名、继承等事由需要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抵押人的,可以在未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依据申请变更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补充规定》增设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推动住房公积金合作区域异地贷款政策协同发展,明确,在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区域合作协议的城市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异地缴存职工,其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的,可以按照《贷款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