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河南省文物局联合印发《河南省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河南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推动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
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河南省拥有众多具有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它们见证了河南的发展历程,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
《管理办法》提出,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规范管理的原则,在满足保护要求、保持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基础上,鼓励活化利用。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普查、设立保护标志、建立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人和保护要求、制定保护措施、督促或组织实施修缮、排查安全隐患等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市(县)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资源的普查工作,对普查结果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报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备案。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其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议。
历史建筑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市(县)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应设立保护标志牌,完成测绘建档和信息采集,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与利用要求。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的日常维护和修缮。
《管理办法》强调,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以用促保,不得损坏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确保历史建筑及其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还应当符合保护要求,充分挖掘和弘扬其文化内涵,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展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研究、传统手工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特色文化体验,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等特色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活动,实现保护和利用协调发展。
此外,《管理办法》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鼓励研究历史建筑改造利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该《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