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设银行公告为例,该行存量房贷定价调整机制为,建设银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借款人,可向该行申请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定价条款约定,包括:调整贷款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值(以下简称“加点值”,可为负值);变更重定价周期的约定。
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如需申请变更借款合同定价条款约定,须先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转浮”)。转换时,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转换成功后,在贷款剩余期限内,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房贷利率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在加点幅度调整方面,多家银行公告显示,当借款人的房贷利率加点幅度与最新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相比,偏离高于30个基点时,可向银行提出调整申请。重新约定的加点幅度不低于最新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加30个基点,且不低于所在城市目前执行的新发放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还公布了第三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供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参考。数据显示,第三季度全国新发放个人房贷加权平均利率为3.33%。
专家表示,10月底,绝大多数借款人的加点幅度已批量调整为减30个基点,预计第四季度绝大多数借款人无需调整加点幅度。
在重定价周期调整方面,借款人可以申请按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重定价,但多数银行规定同一笔贷款存续期内客户仅可申请调整1次。 多家银行还公布了调整渠道,自11月1日起,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贷款经办行等提出调整申请。
此外,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如需申请变更借款合同定价条款约定,要先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 为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9月29日发布公告,明确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宜。根据公告,存量房贷利率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与银行自主协商、动态调整存量房贷利率,并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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