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据悉,漯河市某相关部门对某建设公司负责施工的一房产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随后,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立案,并向该部门发函询问安全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2024年9月,收到相关回函,对当事人做出了一定金额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该建设公司所承接的项目受委托人冯某已离漯,为保证裁量基准的准确性,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行政执法合法性、合理性、比例性的执法原则,执法人员积极与冯某联系,考虑到冯顺已回遂平发展,为方便当事人,10月30日上午,执法人员前往遂平县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相关权利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告知当事人,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相关内容。看到风尘仆仆的执法人员,冯某对执法人员表示理解。
据了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送达执法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律规定的方式。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优点在于其及时性、效果保障、确认性等,这些优点共同确保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够迅速、准确地传达给当事人,从而保障了法律文书的效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每年都会有数例异地跨市、跨省运用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该局牢固树立执法服务意识,不断拓展执法服务范围,对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企业不是“一罚了之”,而是将执法服务工作延伸到行政处罚全程,积极推行“处罚+引导+服务”相结合的执法模式。
“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工作,从来不是只有一种方法。以惩罚为‘刚’与以帮教为‘柔’的方式相辅相成,是我们探索出来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处罚的方法。”该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该局深入贯彻落实“为人民管理城市”工作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一线、走进群众,在执法实践中不断提升为民为企服务水平,在监管执法中既把握“法度”,又送去“温度”,助力经营主体驶入发展“快车道”,助推社会信用环境不断优化。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局将持续加强与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探索跨域行政执法协作新模式、新机制、新手段,不断提升自身服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约束企业诚信立业,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