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明确,职工及配偶购买天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按照天津市现行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天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15%的首付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贷款额度计算等其他政策按照天津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职工及配偶在北京市、河北省购买自有住房,且在天津市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要求职工或配偶具有所购住房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