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寒冬) 为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日前,住建部发布《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提供便民服务。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城市公园是城市的“绿肺”,可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空气质量,维护生物多样性;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健身锻炼的场所,有利于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城市公园是城市文化的载体,有助于传承和弘扬城市历史文脉,提升城市形象。
近年来,我国各地加大公园建设力度,公园数量和面积逐年增加。在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过程中,政府将公园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不断增加绿地面积。“口袋公园”、“社区公园”等小型公园的建设,使公园更加贴近市民生活。
但是,城市公园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体制不健全,部分城市公园管理职能分散,缺乏统一协调,导致管理效率低下;资金投入不足,公园建设和维护需要大量资金,但部分地区财政投入不足,导致公园设施老化、破损;部分公园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如水体污染、植被破坏等;部分公园设施单一,不能满足市民多样化需求。提高公园管理水平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为此,住建部制定《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旨在为城市公园事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规范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城市公园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共享绿色空间的多元需求,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办法》共有33条,对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办法》要求,城市公园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城市公园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组织实施改造;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办法》明确,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城市公园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做好城市公园植物养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公园内的植物或者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城市公园内树木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和保护方案,改善古树名木生长环境,落实养护责任。
《办法》强调,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提供便民服务。城市公园内新设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办法》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城市公园建设项目建设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