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的通知》,对公积金贷款额度、最低首付款比例等规定作出调整。
第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到13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65万元。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确定。
第二,统一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第三,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经认定为首套房,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政策。
第四,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为住宅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非住宅用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或不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贷款期限可按职工和配偶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为住宅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非住宅用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经认定为绿色低碳建筑的,职工家庭近一年内出售存量住房并“以旧换新”购买住房的,以及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确定。高层次人才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50%确定。上浮优惠仅享受一次且不可叠加使用。
《通知》自2024年10月9日起施行。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网签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房屋网签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23年10月16日前已完成合同签订的,按原有信贷政策执行。(记者 宣鸿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