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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加大对公积金缴存人租房购房需求支持力度

2024-10-10 09:13:01来源:南宁日报   
核心摘要: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10月8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下发《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加大对缴存人租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15%。据悉,《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10月8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下发《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加大对缴存人租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15%。据悉,《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支持缴存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通知》明确降低最低首付款比例支持缴存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南宁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内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15%。

例:张三为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在外省曾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目前在南宁市无房,现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南宁公积金中心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按15%执行。如张三购买的住房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那么张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则不能低于30%。

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通知》还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缴存人在申请办理租房提取时,未获得本市户籍的缴存人(铁路缴存职工按工作地确定)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租赁的住房已在住建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即租赁备案登记的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受“每月租金价格且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的限制。

支持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缴存人在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的,在租赁期间申请办理租房提取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每月支付的保租房月租金核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支持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租房提取。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人员是指申请提取时,缴存人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为低保、特困、低边、支出型困难家庭。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的住房已在住建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即租赁备案登记的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受“每月租金价格且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的限制。

支持在工作地租房提取。缴存人被所在单位派驻至缴存地以外(即南宁市行政区域以外)工作,本人及配偶在该地(含区、县)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按照南宁市提取限额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即每月按1000元核定。

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机制

《通知》优化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机制。缴存人租住保租房的,可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授权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具备相应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其房租(即“直付房租”)。目前可以进行直付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CCB建融家园·康城社区、高新丰达社区、桃林社区、青木舍公寓。

缴存人在同一租赁期间内仅可按一种情形办理租房提取,多个租房提取政策不可叠加使用。已按原租房提取政策办理了租房提取业务的,不再按照新政策标准补充提取差额。

借款申请人按最低首付比例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必须符合南宁公积金中心现行的贷款相关政策和贷款条件,贷款金额、年限仍需根据借款申请人具体情况进行审批。(记者 尹海明 通讯员 李异峰)
(责任编辑:袁冬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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