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联合发布修订后的《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完善郑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明确规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据了解,2010年12月10日起,郑州市开始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效保障了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但是,近年来,由于存量房交易资金交付、房屋物权转移存在时间差,个别经纪机构利用经营之便,挪用、侵占交易资金,导致交易风险显现,涉案金额巨大,部分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个别不法经纪机构鼓动交易双方采用非资金监管方式办理过户,虚假交易、“阴阳合同”、偷税漏税、挪用存量房交易资金、携款潜逃等情况发生,2015年11月印发的《郑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内容已不能更好地满足实际需要。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郑州市修订发布了《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完善郑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管理办法》有“总则、交易管理机构、交易保证机构、经纪机构、存量房交易、交易结算资金的交存和划转、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九章,三十一条。
《管理办法》规定,交易保证机构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管理机制,自身加强日常监督,强化监督检查,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交易保证机构与监管银行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通过郑州存量房网上备案及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系统实现存量房交易网签、资金监管协议、监管资金扣划以及贷款业务办理、监管资金划转等信息共享。
《管理办法》强调,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全部纳入资金监管。在提供网签服务时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关于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协助交易双方当事人与交易保证机构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管理办法》明确,监管银行违反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及合作协议,未经交易保证机构核实同意,擅自划转监管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易保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给交易各方造成损失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先行赔付,并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与之前相比,有更多优势:
免费提供服务。交易保证机构免费提供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服务。一次性交易的房款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到已登簿环节划转;按揭贷款的房款在不动产登记簿抵押权人记载为贷款银行划转;“带押过户”的房款在不动产登记簿抵押权人记载为贷款银行后,划转原贷款本息至卖方贷款银行,原抵押权注销后划转余款。
更方便更快捷。存量房资金监管系统升级,支持“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支持“多笔进、多笔出,电子签章”等功能。交易双方当事人可选择在交易大厅服务窗口、银行服务网点线下办理买卖合同签约、监管协议签订、监管资金缴存等各项业务,也可使用网上线上办理相关业务。监管资金达到划付条件后,即可按协议约定转入卖方指定账户。
行业规范更严格。明确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全部纳入资金监管。在提供网签服务时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关于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协助交易双方当事人与交易保证机构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以此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郑州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可有效防范多种交易资金安全风险,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相当于政府为存量房买卖提供“安全支付”功能,即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与交易保证机构签订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由交易保证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交易完成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交易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