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近日发布《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该新政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7章38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对公积金进行了定义并明确缴存主体;第四章贷款,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用途;第五章提取和使用,介绍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形和条件等。
与原政策相比,新政主要有4个方面的调整:一是缴存主体的变化。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和驻泰军队文职人员,可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的新市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10%—24%之间自行选择。二是调整公积金基数执行年度。原文件的缴存执行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现办法改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是新增提取方式。对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等持续性提取业务,职工可以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委托市公积金中心进行提取和支付。四是明确监督检查职能。新增监督检查章节,明确市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职权,并明确说明公积金中心所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