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历史建筑按照原使用功能进行利用
意见稿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是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责任主体。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坚持最小干预原则,在符合其价值要素保护、不改动建筑主体框架与整体风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使用功能的需求,尽量采用可识别,可逆的技术手法开展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内部空间改造、装修与展陈展示等工作。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应确保建筑结构安全,注意挖掘历史建筑价值和留存真实性,优先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做法。
意见稿提出,鼓励历史建筑按照原使用功能进行利用,也可以结合需求在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与其文化价值特色相适宜、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国有历史建筑作公益类项目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可予免租金使用。国有历史建筑用作非公益类项目的,可根据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修缮、投入情况等因素,在租赁期内给予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
鼓励通过有偿方式将非国有历史建筑国有化
意见稿提出,鼓励通过有偿方式将非国有历史建筑国有化。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历史建筑活化利用项目。区建设主管部门拟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活化利用的国有历史建筑活化名录,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鼓励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历史建筑纳入历史建筑活化名录。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自行选取参与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社会力量主体或将自有的历史建筑委托区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活化利用工作。
根据意见稿,佛山市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历史建筑信息平台,对历史建筑进行整体业态管理,将历史建筑活化名录公开,主动发布历史建筑房源信息。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可以在该平台无偿发布房源信息,通过转让、出租、合作经营等方式对历史建筑进行活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