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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鼓励城市绿地、广场、公交场站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

2024-09-14 07:48:44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9月12日, 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体系,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有序开发利用。要求,统筹考虑轨道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布局,探索城市空间分层规划和资源复合利用,鼓励在符合安全标准和综合交通规划要求的城市绿地、广场、公交场站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9月12日, 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体系,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有序开发利用。要求,统筹考虑轨道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布局,探索城市空间分层规划和资源复合利用,鼓励在符合安全标准和综合交通规划要求的城市绿地、广场、公交场站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
 
自然资源部
 
据了解,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潜力巨大,各地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已有积极探索实践。《民法典》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但规定较为原则,全国层面尚未制定统一细化的地下空间配置政策,在实践中还存在规划统筹难度大、供应政策不完备、监管机制不顺畅和开发利用底数不清等问题。为充分挖掘地下空间资源潜力,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自然资源部制定了《意见》,从国家层面明确总体开发利用要求和若干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意见》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目标,提出,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推动具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自然条件,且开发利用需求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的重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体系更加完善,开发利用政策体系更加完备,开发利用规模持续扩大,开发利用过程更加安全,国土空间保障能力不断提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更好的要素保障。
 
《意见》主要从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健全用地供应政策体系、规范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完善产权管理等四个方面,从国家层面提出了缓解城市土地资源供需紧张、拓展城市空间的政策措施。
 
在强化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统筹引领方面,《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性作用,有序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建立地下空间资源调查技术和标准体系;理清城市地下空间现有市政设施、人防工程等建(构)筑物的利用现状、权属关系,以及文物分布情况;构建地下空间综合评价体系。要鼓励优势地区的城市群、都市圈、人口净流入地区优先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要探索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统筹考虑轨道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布局,探索城市空间分层规划和资源复合利用,促进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和地上地下空间协同,鼓励在符合安全标准和综合交通规划要求的城市绿地、广场、公交场站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
 
在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体系方面,《意见》提出准入要求、供应方式和地价支持等政策措施。要求,地下空间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防工程、综合管廊、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和合理布局商业、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禁止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要规范地下空间供应方式。要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支持政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分层计算,对于利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地下停车设施的,可不收取土地价款,但地下车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
 
在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规范规划许可管理,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消防设施、防洪排涝防渗设施布局要求和工程技术标准。要优化规划许可程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配置的,可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租赁)方式配置的,可签订出让(租赁)合同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完善城市地下空间产权管理方面,《意见》进一步强化不动产产权管理。要求,规范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三维地籍管理。要推进已建成地下空间完善相关手续,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详细规划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补办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补办手续,以出让方式补办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出让起止年限的设定,原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要明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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