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算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吗?
近日,镇江市发布新政,为扩大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最大限度释放公积金贷款政策红利,明确了缴存职工名下房屋用途为“农村宅基地”的,不计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
具体通知内容及政策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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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最大限度释放公积金贷款政策红利,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对《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第九条(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名下有两套房产、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中的“两套房产”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
将第九条(七)明确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名下有两套房产、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如缴存职工名下房屋用途为‘农村宅基地’的,不计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
本通知自2024年9月6日实施,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遵照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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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的政策解读
为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最大限度释放公积金贷款政策红利,中心出台《关于明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镇公积金〔2024〕54号),现对该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 政策内容
明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第九条(七)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名下有两套房产、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如缴存职工名下房屋用途为‘农村宅基地’的,不计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
二、 房屋套数计算
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屋套数按借款人提供的不动产中心出具的《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中住房套数合并计算,其中房屋用途为“农村宅基地”的,不计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
新闻 链接
据江苏省《政风热线》9月3日报道,镇江丹阳市马女士反映,她在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丹阳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发现农村宅基地房屋经过确权后进入了不动产登记系统。也就是说,加上农村宅基地房屋,马女士目前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已有两套房。如果再购新房,则无法使用公积金进行贷款。在马女士看来,这无法满足其改善型住房的需求。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保障职工刚性及改善性(即首套房和二套房)住房需求,而对于职工房屋套数的认定,国家层面并没有明确“农村宅基地”是否纳入房屋套数。
江苏省住建厅关注这一情况后,第一时间与镇江、丹阳两级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在优化调整现行政策上达成共识。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处长龚婷婷表示,坚持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的要求,在8月中旬调研的基础上,将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不包含农村宅基地的征求意见稿于9月3日下午提交给镇江市公积金管委会委员审议。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9月5日召开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培训会,确保政策出台后及时落实到位,6日正式发文《关于明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镇公积金〔2024〕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