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财政部、住建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9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强调,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据了解,我国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各地方政府投入了大量财政资金及举债,形成了庞大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这些资产不仅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重要资源。
但也面临诸多的问题,如,一些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资产底数不清,职责不明确;在市政基础设施的更新处置方面,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形成过程中,不少地方政府投入了大量财政资金及举债,在当前不少地方债务负担较重的背景下,如何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成为一大挑战。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支持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这标志着中国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方面迈出了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一步,对于提高资产管理效率、保障城市公共服务功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明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就是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可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
《管理办法》要求,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管护单位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监督管理机制,坚持谁管护、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合理配置、科学管护、规范处置。
《管理办法》从配置管理、维护和使用管理、处置管理、基础管理、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等七个方面,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提出三十四项举措。
在配置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城市需求,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坚持绿色环保、节能高效、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形成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债券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
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强调,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在维护和使用管理方面,《管理办法》强调,管护单位应当健全完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责任制,落实管理责任,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具有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管护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日常养护等服务事项。
强调,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在处置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损失核销、无偿划转、置换、转让等。符合五个条件之一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报废或损失核销:即,根据当地市政规划,需要拆除的;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涉及盘亏、非正常损失的;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在基础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新建项目决策、建设资金和管护费用安排挂钩,提高财政资金资产配置效益。
在信息化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利用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信息技术,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实施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实施管理。
在监督检查方面,《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