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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历史遗留问题

2024-08-28 07:17:55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下发通知,就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以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历史遗留问题。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下发通知,就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以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历史遗留问题。
 
海南住建厅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海南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原分散登记时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大量显现,如,登记责任主体缺失、没有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完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增加容积率、未通过规划许可或规划核实、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或相关税费等情形。这些问题久拖不决,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已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严重影响了海南省营商环境。
 
为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就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通知就“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关于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问题、关于限购的问题、加大失信惩戒和税费追缴力度”等八个方面的19个问题,提出了解决政策和方法。
 
通知明确,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超容积率、未按要求建设配套设施等情形的项目,可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相关部门按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的有关政策标准,依职责对项目责任主体形成违法处罚、补缴费用、补建配套设施等问题的处置意见,并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证办分离”的原则,在问题处置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知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建设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保留划拨用地性质,不收取改变土地用途地价款,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要求办理首次登记。
 
通知明确,对开发建设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出售给不符合申购条件人员的,购房人应当按有关规定腾退住房,如保留不退,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购房人可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在地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房价差价的一定比例缴交土地收益或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办理商品房性质不动产登记手续。
 
海南省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措施中,有许多亮点:
 
明确了责任主体和代办主体。在项目建设单位已灭失的情况下,明确了办理项目产权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责任主体和代办主体,确保了即使在原单位不存在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工作仍能顺利进行。
 
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不同的历史遗留问题,如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增加容积率、未通过规划许可或规划核实、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等,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体现了政策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允许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项目,允许按现状补办用地手续,这一措施有助于解决因历史原因导致的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实行税费与产权证书并行办理。明确了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补缴相关税费可以并行办理的原则,简化了办理流程,提高了效率。
 
这些亮点的实施,不仅有助于解决长期困扰群众的不动产登记问题,也有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强调,在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要加大失信惩戒和税费追缴力度。对拒不配合完善相关手续,影响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予以公告。对于开发企业欠缴税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有关限制措施予以追缴。追缴未果的,由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或依法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要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信守承诺、完善手续”的原则,要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要坚持“闭环监管”堵塞漏洞,“疏堵结合”严控新增,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海南省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着积极意义。通过解决不动产登记问题,保障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那些因历史原因长期未能获得产权证书的居民,这一措施有助于他们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消除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助于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明确产权,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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