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修订)》,对“评定分离”作出新的调整。
搜狐网济宁小编了解到:近日,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修订)》,对“评定分离”作出新的调整。
新修订的《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修订)》,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对原“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进行了优化完善。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修订)》将招标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分离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进行说明。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修订)》增加评标报告审查环节,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审查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等情况。
指引还提出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符合规定、定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既定的定标因素和定标方法进行定标、定标过程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定标过程是否出现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是否得当等进行见证监督。
根据指引,招标投标活动应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对招标和定标全过程负责。招标人要建立健全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招标、定标全过程内部监督管理;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综合考虑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竞价+择优”等因素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