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明确,计划停气未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的;发生灾难、紧急事故等造成停气时未立即抢修的;超过停气公告恢复供气时间未采取应急供气措施,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擅自停止供气、气压不足,导致供气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用户无法获得足够的生产生活用气,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将被惩罚。
针对燃气企业以上行为,《机制》提出,对造成较小危害后果,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属于再犯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特别严重,属于多次累犯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机制》还要求,燃气企业应当设立应急基金或储备物资,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燃气服务中断。此外,针对燃气服务中断或供给不足的风险,燃气企业应购买相应的保险服务。与此同时,燃气企业应当加强节约用气的教育引导,使公众对燃气服务中断风险或供给不足能充分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由于各种原因,供气服务中断或供给不足现象偶有发生,给广大燃气用户带来了生活困扰,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了诸多不便。”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明确燃气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将有效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进一步提升燃气企业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城市营商环境“软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