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租赁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智能化
——《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9月1日开始实施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全国副省级城市首部、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地方性法规——《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住房租赁市场内出租、承租、经营、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规范,以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
武汉素有“九省通衢”之称,是常住人口超过1300万人的超大城市。武汉人口流动量大、高校资源丰富,租房市场活跃。截至2023年底,武汉市市场租赁住房约96万套,租赁人口约占常住人口20%。在繁荣的租赁市场背后,租金乱涨、押金难退等问题并不鲜见,“群租房”“隔断房”等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如何将住房租赁治理纳入法治轨道,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日前,武汉市制定了《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并于9月1日施行。这是全国副省级城市中首部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武汉在住房租赁领域迈出了规范化、法治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坚实步伐。
《条例》共有六章,五十六条,对住房租赁市场内“出租与承租、经营与服务、培育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建立健全住房租赁治理机制;规范住房租赁行为,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权利义务;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发展市场新业态;加强引导和规范,多措并举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条例将住房租赁治理纳入法治轨道,旨在着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努力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
《条例》出台,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变化?
出租住房有新标准,向违规“隔断房”说“不”
《条例》规定,出租房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或者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居住空间的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变更、解除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条例》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将违规改建的房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住房租赁平台规范更严,规避企业资金“暴雷”卷款风险
《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通过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应当提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报送开业信息。报送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住房租赁业务终止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杜绝网上发假房源
针对不少住房租赁由线下转为线上,《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应当真实,并向平台提供证明房源真实的材料。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提交机构信息、从业人员信息、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或者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取得的房源核验信息;上述信息一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方可同意其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
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未报送开业信息或者未备案、经营异常、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提供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租金、押金。
并规定,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拓展房源渠道,办公室、工厂改民水民电租房
《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措施。包括,加大住房租赁的供给力度,满足租客多样化的租赁需求。
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鼓励将闲置的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法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将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用于出租,或者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合法经营。
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条例》对住房租赁从业进行了严格规范。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隐瞒、欺诈、强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得无故克扣或者延迟返还押金、预收的租金。
《条例》强调,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以隐瞒、欺诈、强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或者收取费用;无故克扣或者延迟返还押金、预收的租金;泄露或者不当处理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
强调,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价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实施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条例》规定,实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的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续签或者重新订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条例》强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为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赚取租金差价;冒用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代收代付租金、押金;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泄露或者不当处理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
《条例》明确,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加强诚信管理,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取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记者了解到,相较于2011年开始施行的《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9月1日开始实施的《条例》,坚持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围,完善监管和治理机制。明确分工细化了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如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在住房租赁管理中的职责。
根据《武汉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武汉市计划在未来几年内新增供应住房总计7019万平方米、82.9万套(间),其中包括市场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以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