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的通知》,全链条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明确,严格限制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不得搞变通、打擦边球供应。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含农垦国有土地上职工自建房)管理,海南省资规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的通知》,从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土地供应、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对外转让、不动产登记、执法检查、处置虚假宣传等七个方面,全链条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
《通知》规定,严格限制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除生态移民搬迁、征地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包括含有城镇住宅用地的混合用地),也不得搞变通、打擦边球供应。
《通知》要求,加强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规划管理。要严格落实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项目“逢建必报”要求,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严格审查住宅平面布局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项目规划报建进行批后规划核实。
要强化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建设管理。要加强国有住宅用地依法报建的自建房施工和竣工验收管理,对达到限定规模的项目依法纳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对限定规模以下的项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市县住建部门予以相应指导。
要严格监管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转让行为。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不得分幢、层、户、间转让。
要规范不动产登记。明确,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不得分割登记。
要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要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执法机制,做到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常态化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