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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今年10月31日

2024-07-30 07:14:12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7月2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决定,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4年10月31日。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7月2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决定,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4年10月31日。
 
住建部
 
据了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印发以来,部分地方反映需就执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进一步明确。为此,住建部就“加强检测资质管理、加强检测活动管理、加强检测人员管理、加强检测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在加强检测资质管理方面:
 
关于鼓励合伙企业申请检测资质,明确,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检测资质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告知承诺等方式,适当优化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
 
关于检测资质增项,明确,可适当优化检测资质增项申请材料,并及时组织专家评审。
 
关于检测项目和检测参数,明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在《资质标准》基础上,增加可选检测项目及可选检测参数,并明确办理程序。
 
关于检测机构合并和分立,明确,检测机构合并、改制的,可承继原检测资质,但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分立、重组的,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关于检测经历认定,明确,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算。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虑检测经历。
 
关于检测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明确,检测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关于检测机构人员变更,明确,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检测资质许可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
 
在加强检测活动管理方面:
 
关于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明确,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是指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或存在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公正性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等。
 
关于检测转包和违法分包,明确,检测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的全部检测业务转让给个人或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检测违法分包是指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的部分检测项目或检测参数相关检测业务分包给个人或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
 
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明确,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向检测业务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检测能力满足检测活动要求。
 
在加强检测人员管理方面:
 
关于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明确,技术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检测机构技术工作的人员,承担检测方案等技术文件管理和审核等职责。质量负责人是指负责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承担全面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职责。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关于检测报告批准人,明确,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批准人。未经检测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无效。
 
在加强检测监督管理方面:
 
关于动态核查,明确,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测资质监管,通过核查电子证照、“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定期对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关于虚假检测处罚,明确,应对检测机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等违反《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应责令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得延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测人员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虚假判定结论的,应责令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检测机构及人员,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直至永久逐出市场。
 
关于评审专家管理,明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制定管理细则,组织实施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通知规定,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4年10月31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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