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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类保租房租金不高于市场价90% 《深圳市社会主体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细则》征求意见

2024-07-25 17:30:14来源:深圳特区报   
核心摘要: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社会类保租房”)租赁管理活动,深圳市住房建设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社会主体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于近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细则》,社会类保租房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社会类保租房”)租赁管理活动,深圳市住房建设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社会主体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于近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细则》,社会类保租房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

对租金定价及备案进行规范

《细则》对租金定价及备案进行规范。 落实《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社会类保租房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的要求,按照企业定价报备、主管部门抽查监管的原则,确立租金备案机制。

由运营管理单位自行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社会类保租房项目的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并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的标准确定社会类保租房项目平均租金后,通过市租赁平台办理备案。

因对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有疑议或者因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引发重大纠纷的,由区住房主管部门委托本市设立的具有房屋租赁价格评估职能的专业机构对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后,重新确定备案的租金。

房源信息通过市租赁平台发布

《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保租房对外出租的前置要求。对《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新建项目、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等新增房源项目作为社会类保租房的,应当在录入房源信息后首次对外出租前完成租金备案。对我市认定办法规定的存量房源项目作为社会类保租房的,取得项目认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租金备案。

在房源发布方面,《细则》要求运营管理单位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同步通过市租赁平台发布,确保各渠道发布的社会类保租房房源相同且同一房源的挂牌租金(非促销价格)和租赁状态相同,并标识“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具体房源信息。

将对承租人的承租条件进行核查

《细则》还明确了运营管理单位核查承租人条件的具体要求。

一是通过市租赁平台网签合同的承租条件核查。通过市租赁平台网签租赁合同的,由市租赁平台提供承租条件核查服务。运营管理单位根据个人意向承租人或者承租单位安排的入住人员本人身份信息,通过市租赁平台对其承租条件进行核查;经系统核查符合承租条件的,完成合同网签;不满足承租条件的,则终止租赁合同网签。

二是通过其他渠道签订合同的承租条件核查。运营管理单位利用自有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者通过线下方式签订租赁合同的,由个人意向承租人、承租单位安排入住的员工提供本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的身份信息和婚姻信息、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社会保险缴纳信息(申请人属于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以及经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并由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审核。(记者 窦延文)
(责任编辑:袁冬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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