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2024年度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及相关事项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确定。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为4814元(单位和个人各2407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下限为402元(单位和个人各201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最高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三、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认真执行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不得高于上限和低于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月足额汇缴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专户。
特此通知。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