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住建委获悉,日前,天津市住建委、规划资源局下发通知,对《天津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印发新版指导意见,指导推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更好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根据新版指导意见,该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可以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据介绍,改建项目重点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工业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高校科研院所周边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需求旺盛的区域,精准对接租赁住房需求,促进职住平衡,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改建项目出租单元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00平方米,且70平方米以下的占比不低于80%。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
改建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商业办公类房屋应当以整幢、整栋或整层为改建单元,厂房、仓储类房屋应当以整幢或整栋为改建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房屋应当以整幢为改建单元。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相应服务功能。改建项目的房屋结构应当符合安全牢固要求,改建前应当由改建实施主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鉴定结果需符合安全标准,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改建项目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分为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和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按照天津市关于人均租住使用面积的规定,改建后租赁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涉及参照宿舍标准改建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应当满足国家和天津市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并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
改建项目应当落实天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要求,各区住建委应当每年对本区改建项目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覆盖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核查,对违反天津市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未落实天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限期改正、终止改建行为、纳入信用监管、取消水电气热价格和税收优惠等处置措施;涉嫌违法的,由相应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 雷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