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已正式印发。《通知》显示,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成都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调整为31362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继续执行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通常来说,每年5-8月,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及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公布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和上限。
值得一提的是,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按要求及时调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补充道。(记者 黄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