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城市更新过程中对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实施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私有房屋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私有房屋物业权利人经申请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调解后不成,且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私有房屋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可对未签约的私有房屋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交房屋征收申请。
据了解,《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更新过程中,需要对私有房屋进行腾退的,实施主体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提供租赁房源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协商。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签约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
为积极推进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落实《条例》规定,有效衔接北京市现行房屋征收政策,明确具体操作路径,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通知》,并将其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
《通知》规定了实施征收的必要条件及房屋征收申请主体。明确对需要腾退私有房屋的城市更新项目,前期项目实施主体已通过协议腾退的方式与私有房屋物业权利人签约,当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未签约私有房屋物业权利人经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调解后依旧不愿腾退,且该城市更新项目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为实现城市更新目标任务,项目实施主体可向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对剩余私有房屋实施征收。
《通知》结合《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规定,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向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提交房屋征收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城市更新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等前置要件。
《通知》明确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房屋征收申请后,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纳入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办法按我市现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