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多个地州市发布公告,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一起来看。
乌鲁木齐市
《关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依据乌鲁木齐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上限为31970元(127879÷12*3=31970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7672元。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上对外公布的乌鲁木齐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下限为1700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170元。
自6月26日起,各缴存单位应以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调整工作至7月31日结束。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关于巴州住房公积金2024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依据巴州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上限为31468元(125871÷12*3=31468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7552元。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上对外公布的巴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下限为1540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154元。基数调整工作自2024年7月1日起开始,7月31日结束。
需要注意的是,各缴存单位应以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7月1日起至7月31日结束。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构成
自2024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以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上一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125954元,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上限为31488元(125954÷12*3=31488),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7556元。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上对外公布的克州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下限1540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154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公示和审核
各单位应如实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应予以公示,切实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取整数值)。
阿勒泰地区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时间安排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自6月25日起开始,7月20日结束,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2024年度,职工单位和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及月缴存额计算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的项目为依据。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我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即: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25715元,职工单位和个人合计月最高缴存额为6172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阿勒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职工单位和个人合计月最低缴存额为154元。
(三)职工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为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
(四)职工单位和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元以下金额四舍五入。
(五)单位封存职工不进行基数调整。
阿克苏地区
一、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地区统计局提供的2023年度阿克苏地区(含一师)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02368元/年,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核定2023年度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531元的3倍基数上限为25593元,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为此核定最高月缴存额为6142元,即单位、个人各3071元(测算公式:102368÷12*3*0.24÷2=3071)。
二、缴存基数下限
鉴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最新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未下发,缴存基数下限仍按照《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号)执行,2024年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下限不得低于1540元/月。
三、缴存基数调整时间
2024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喀什地区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取整数值)。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按缴存人月工资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24792元(根据喀什地区统计局提供的2023年喀什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劳务年平均工资99167元÷12≈8264元/月的三倍计算);最低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1620元(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2021年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塔什库尔干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单位:元);
职工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元);
合计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职工个人月缴存额(单位:元)。
单位或职工个人月缴存额计算值有角、分的,分别先按“四舍五入”进位至“元”位,再合计为月缴存额。
按照上述标准和规定计算,2024年度喀什地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最高月缴存额分别为2975元,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81元;即合计最高月缴存额为5950元,合计最低月缴存额为162元。
四、各缴存单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缴存比例每年核定一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原则上应在每年1月或7月进行调整。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按照上述规定范围内的缴存比例。
(各地信息持续更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