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方案,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治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和建立完善物业企业退出机制专项行动。全面排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建立完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对拒不整改、不履约且业主反映强烈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专项整治行动,将聚焦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完善物业企业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重点整治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利益行为。
在整治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行为方面,主要整治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如,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不到位,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整治未履行信息公开和报告义务。如,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向业主公开,未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管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告知相关企业和个人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劝阻和制止,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街办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整治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防范工作。如,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未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街办(乡镇)、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整治未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义务。如,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未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管理人,未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未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等。
在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利益行为方面,主要整治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如,物业服务企业未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进行经营收益,擅自利用小区电梯投放经营性广告,擅自改变或利用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经营收益等。
整治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如,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将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整治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如,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未按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分配使用公共收益。
据了解,专项行动分4个阶段进行。即: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5月20日前);专项整治阶段(2024年5月21日-10月31日);督导检查阶段(2024年6月1日-10月31日);巩固提高阶段(2024年10月1日-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