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寒冬) 日前,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22个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次在全国层面专门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出的总体性、系统性部署。《意见》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责支持并规范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据了解,我国是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具有总量多、速度快、应对难等显著特征。根据第五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农村老年人在年龄结构、空巢率、健康状况等指标均较城镇更加严峻。为此,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21个部门,从总体要求、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健全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强化农村养老服务支撑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二十项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5年,农村养老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每个县(市、区、旗)至少有1所以失能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省域内总体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覆盖率不低于60%,互助养老因地制宜持续推进,失能照护、医康养结合、助餐、探访关爱、学习娱乐等突出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县域统筹、城乡协调、符合乡情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农村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意见》要求,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建设。要推进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等养老机构转型,建设成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原地改造升级项目不调整规划用途,不额外占用建设指标。基础设施设备老化、消防设施不达标、入住率低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因地制宜进行撤并。
要增加村级养老服务点。将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村庄规划。结合村容村貌提升,开展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意见》要求,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要强化农村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建筑、消防、医疗卫生、食品、服务等安全底线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要提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养老服务水平。结合迁入地人口规模、老龄化程度、服务可及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置点养老服务设施,与迁入地区公共服务设施一体规划、一体建设。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等资金可将安置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支持范围。
《意见》要求,健全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机制。推广“党建+农村养老服务”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和闲置宅基地,依法将相关收益用于养老服务等农村公益事业支出。
支持各类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农村养老,优先提供便捷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养老服务。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激励与评价机制,推广“积分超市”、“志愿+信用”等模式。
《意见》要求,强化农村养老服务支撑保障。要合理规划建设服务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支持并规范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要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积极培育扎根乡村、贴近村民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有需求的地区可引入符合条件的国有或民营企业专业化、连锁化建设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