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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对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将放宽条件

2024-06-05 07:21:05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适度放宽改建条件,允许产权清晰、已通过规划验收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实施改建;取消已纳入更新、整备、征收计划非居住房屋的改建限制;适当调整相关业主同意的条件。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适度放宽改建条件,允许产权清晰、已通过规划验收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实施改建;取消已纳入更新、整备、征收计划非居住房屋的改建限制;适当调整相关业主同意的条件。
 
深圳住建局
 
据了解,2021年,深圳市制定出台了《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但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联审认定程序冗长、项目改建要求高、实施难度大等问题,全市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推进困难,为应对形势需要,深圳市对2021年的《通知》相关内容进行优化完善,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
 
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为。《征求意见稿》强调,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和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上的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等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实施改建。
 
《征求意见稿》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改建条件、改建要求、改建程序、监督管理、项目续期与退出、保障措施、其他事项”等九个部分。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适度放宽改建条件。一是允许产权清晰、已通过规划验收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实施改建。二是取消已纳入更新、整备、征收计划非居住房屋的改建限制。三是适当调整相关业主同意的条件。
 
优化改建消防标准。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消防技术标准适用问题作出变通规定。明确规定,新旧消防技术标准的适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据此,“非居改保”项目适用最新消防技术标准有困难的,可以适用不低于原建造、改造时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
 
引导合理规范使用室内空间。鉴于通过常规的内部加层改建涉及复杂的规划管理难题,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在保障安全、满足日常生活起居活动要求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优化室内空间设计,采用先进建造技术和材料高效利用、合理增加室内使用空间,禁止违规加层或者加建。
 
适当简化改建项目申请要求。一是简化项目设计要求,企业在申请认定时不需提供改建平面图、剖面图以及消防、供排水、电路、燃气分析图等必要详图,只需提供包括拟改建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改建思路、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量、户型设计、对宗地内相关业主权益影响分析、投入成本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的改建方案;二是将房屋安全鉴定后置并加强监管。申请项目认定前不需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在取得改建通知书后、委托改建设计前,根据规定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强化改建施工监管,对须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项目,设计单位应当以鉴定结论作为依据进行设计;企业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必须将鉴定报告上传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在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改建项目按图施工的监督。
 
优化项目认定程序。强化了对改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以保障项目质量安全,将项目认定程序后置,即企业按规定提出申请后,由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由区政府出具改建通知书,申请人凭改建通知书办理立项、消防、施工等报建手续,待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再由区政府出具项目认定书。
 
调整已改项目纳保流程。一是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认定并出具项目认定书,不要求上报市住建部门复核、市政府审定;二是已改项目房屋经评估符合规划原则、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即可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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