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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高度不宜大于80m

2024-05-30 07:14:03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建筑高度不宜大于80m,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可通过户型组合、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等手段增强丰富性和识别性。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金志诚)    日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建筑高度不宜大于80m,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可通过户型组合、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等手段增强丰富性和识别性。
 
北京住建委
 
据了解,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审核、分配、管理等各环节工作, 2010年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016年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为更加科学合理地规范指导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2019年启动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的修订工作,并形成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据介绍,这次发布的《标准》,增加了布局及总平面中有关无障碍设计和智能化设计的要求;增加了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的要求;增加了对建筑公共储藏空间的设置要求;增加了对围护结构保温材料厚度和户内门槛高度的要求;增加了对室内装修设计的精细化要求。
 
《标准》所指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租赁型住房,户型类型分为使用面积不小于22m2的成套住宅形式和使用面积不小于15m2 且小于22m2的开间形式两类。
 
《标准》强调,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公共空间品质,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并应符合适老化和无障碍设计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选址应优先选择安全、市政基础设施条件齐全的区域,应与公交系统、轨道交通网络紧密衔接,或具备与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交枢纽接驳的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应结合居民的通勤方式,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产业布局合理分布。
 
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应保证同步规划、施工、验收交用。在场地布局和地下空间规划设计中,核算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可采用控制指标下限。
 
《标准》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应优先配备市政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500m内宜设有公交站点设施;规划人口每 7000人应配置2000m2的公交首末站用地,配置1条公交线。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应提供非机动车停车用地和设施。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宜小于非机动车总停车位的50%。地面非机动车位应安排自行车、残疾人助力车停车位,并结合各公共租赁住房单元出入口分散布置,应设置具备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条件的停车棚。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应设出租车等候点,且出租车等候点距住区人行出入口不应大于100m。
 
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旧城地区和一类地区机动车停车指标不低于0.1辆/户,其他地区机动车停车指标不低于0.2辆/户。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方便机动车停放,并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
 
《标准》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住区内应合理配置硬质铺装场地,绿地内应设置园路和小型铺装场地,铺装面积不宜大于绿地总面积的25%。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内应合理配置植物群落结构,宜以大乔木为绿化骨架,构成乔、灌、草及层间植物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
 
绿化环境建设标准应参照同期、同地区普通住宅绿化环境建设标准。
 
《标准》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应注重住区环境的实用功能性。住区应设置公共活动场地与步行系统,方便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活动和交往。
 
公共租赁住房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建筑高度不宜大于80m,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可通过户型组合、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等手段增强丰富性和识别性。
 
公共租赁住房外立面设计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公共租赁住房宜配置智能化管理系统。
 
《标准》在结构选型方面,要求公租房宜优先采用主体结构大空间布置,以便于空间的灵活分隔和组合;从室内设计和家具选型角度,要求公租房室内装修应满足户内功能空间的灵活使用需求,精细化设计插座等末端点位,方便入住家庭通过家具、绿植、屏风等软性隔离设施实现居室功能的灵活转换和复合使用,比如白天的客厅在晚上可转换为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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