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明确,城中村改造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等多种方式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实施意见》指出,要从实际出发,稳中求进、积极稳妥,分三类实施改造,具备条件的城中村实施拆除新建;不具备条件的不可强行推进,要开展经常性整治提升,防控风险隐患;介于前两类之间的实施拆整结合。
《实施意见》明确,城中村改造对象以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原村民实际占有使用的现状居住用地为主的区域。按照规划统筹、分类引导、公益优先、底线管控的原则,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重点片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分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三类改造方式划定空间范围,明确五年实施计划和规模。
《实施意见》强调,城中村改造应做好征求意见、产业先行搬迁、人员妥善安置、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落实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等前期工作,确保先谋后动、动则必快、动则必成,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经物业权利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依据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决策同意后方可实施。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应听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物业权利人对城中村改造综合方案、征收补偿方案、集体资产处置等的意见,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应先行安排安置房项目供地和建设,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安置房在合理工期内建成,安置房品质不低于商品住房水平。安置房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实施意见》要求,将城中村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在项目经济可行、规划条件能够支撑的前提下,优先配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根据城中村原居住人口结构和住房需求合理配置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物业权利人富余的安置房以小户型为主单独设计、集中建设,并长期租赁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