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日前出台《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下户型套数原则上不少于80%。《南宁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施行前已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据了解,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项目、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项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闲置存量房屋改建和改造项目、存量住房纳入管理项目,均可以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南宁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项目建设或运营的主体应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得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或运营主体。
根据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按不低于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装修标准进行装修,鼓励安装智能门禁等智慧小区管理设施,提升数字化、网络化运营管理水平。租金标准应当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通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项目所在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项目所在区无房是指本人及配偶在项目所在城区、开发区城镇范围内名下无自有住房。产业园区内的项目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供应对象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南宁市将不定期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无正当理由2年内未开工建设(改建)、已开工项目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6个月以上、违规上市销售、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等10种情形的,将责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将撤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