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该《条例》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法规条例。
据悉,该《条例》共39条,对城中村改造目标、改造方式、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其中,针对补偿方案存在异议等情形作了规定,《条例》明确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之前,需得到改造项目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同意。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条例》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征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土地现状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此外,《条例》明确,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以及征收土地涉及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拟定并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
征收补偿一律按照经依法依规批准公布的标准公开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
城中村改造村民住宅补偿安置采取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式。征收集体土地涉及非村民房屋的,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并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合理补偿;针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