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商品房项目概况及预售许可优化审批实施方案(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意见稿将“首期住宅工程”的表述更新为“第一批申请预售的工程”。不再提及"首期住宅不得超建设总量50%"。按照现行方案,首期住宅工程不限楼栋数量以及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数量,但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量的50%。意见稿删除了后半段表述,调整为“第一批申请预售的住宅工程,不限楼栋数量以及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数量”。
意见稿提出,采取承诺制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先于或与第一批申请预售的住宅工程同时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未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首期住宅。该表述对于未取得联合验收意见书的情况,取消了“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销户手续”的规定。
此外,意见稿提出,对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包含2栋以上(含2栋)独立楼栋,以及不同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的由裙楼相连的2栋以上(含2栋)塔楼,在各楼栋、塔楼相对独立并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就各单独楼栋、塔楼和裙楼(含住宅用途和非住宅用途)分别申报项目概况和预售许可。删除了"商品房预售申请的最低申报规模应为独立楼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