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取消异地贷款职工须为贵阳、贵安户籍的限制,并对定义、贷款条件进行相应修改。此外,贷款房屋类型由新建商品住房扩大至二手房。
根据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其他城市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贵阳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申请异地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四)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六)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七)符合贵阳中心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筑公积金字〔2020〕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