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该11家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公积金中心根据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宜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经中心领导审批,决定对该11家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公积金中心对执法单位积极配合完成整改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相结合的体现,表明了打造优质法治营商环境的决心,做到了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了执法规范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