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强调,要严格规范和有力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作用,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等突出问题。
据了解,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罚款是较为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为进一步提高罚款规定的立法、执法质量,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国务院就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提出了指导意见。
明确,要通过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实现:罚款设定更加科学,罚款实施更加规范,罚款监督更加有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指导意见》强调,依法科学设定罚款。要严守罚款设定权限,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但未设定罚款的,规章不得增设罚款,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制定统一监管制度及标准规范,协同推动罚款数额、裁量基准等相对统一。要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要坚持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要合理确定罚款数额,设定罚款要符合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一般要明确罚款数额,科学采用数额罚、倍数(比例)罚等方法。要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要及时修改废止罚款规定。
《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罚款实施。要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要坚持公正文明执法,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要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