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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规: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4年内竣工

2023-12-23 08:04:10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规定,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金志诚)    日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规定,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
 
 
据了解,2018年10月,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在近5年实施过程中,原《管理办法》对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提高政策实施的有效性,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建设用地的竣工定义、开竣工期限、违约金计收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以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
 
《办法》完善了开竣工期限。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的不同,规定: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
 
线性工程(道路、综合管廊等)用地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竣工。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前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以总建筑面积按上表重新核定开工、竣工期限,开工期限自原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建设项目竣工后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上表核定开工、竣工期限,开工、竣工期限自划拨决定书补充文件签发之日或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算。
 
《办法》优化了违约金计收规则。明确,在保持违约金计收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将违约金计收规则调整为按月计收,即违约金由每延长3个月按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5%计收调整为每延长1个月按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0.5%计收。
 
《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实际竣工逾期的,属于企业自身原因的须按规定收取违约金。逾期2年以内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缴纳违约金,逾期满2年(含2年)的,土地使用权供应方可以按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的规定、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计收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实际测算的比例计收。
 
建设项目竣工前提高容积率的,竣工违约以整宗地的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作为基数计收违约金;建设项目竣工后提高容积率的,竣工违约以提高容积率补缴的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作为基数计收违约金。
 
《办法》规范了竣工违约处置流程。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受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整宗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或分期开发建设的最后一期规划条件核实手续时,应核查申请用地是否在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规定、约定的竣工期限内竣工。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明确存在逾期竣工情形的,应先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再完善竣工超期用地手续,以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只需签一次补充协议。
 
为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办法》要求,土地使用权供应方应进一步做好预警提醒工作,通过现场核查、闲置土地处置、竣工验收、开发建设进度跟踪管理等手段,构建土地利用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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