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其中,细则规定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住宅及商业类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正负零(工程形象进度)至首次不动产登记期间产生的费用,车库根据实际用款进度进行拨付。重点监管资金严禁用于归还项目开发贷款本息。
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时,应认真核对有关信息,确保拨付对象、拨付金额与工程建设合同等资料基本一致,严禁开发企业利用关联公司账户套取重点监管资金。
同时,细则明确因开发企业挪用或商业银行违规划转预售资金造成项目烂尾或其他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移送公安部门行刑衔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该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