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的不同,对建设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作出规定。
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
(图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
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具体为,建筑高度≤100m,建筑面积≤5万平米,开工期限1年,竣工期限3年内;5万平米-10万平米的开工期限为1.5年内,竣工期限3.5年内;大于10万平米,开工期限1.5年内,竣工期限4年内。
同时,建筑高度>100m,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米的开工期限为2年内,竣工期限为4.5年内;5万平米-10万平米的开工期限为2年内,竣工期限为5年内;大于10万平米的开工期限为2.5年内,竣工期限为6年内。
其中,建设项目地下室≥3层的,其开工日期可再延长6个月,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的规定、约定期限内按时开工,开工期限不予延期。超过规定、约定的开工期限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置。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