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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

2023-12-08 07:05:34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国家发改委公布公告,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23年12月28日。《管理办法》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符合条件的传统及新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参照清单精神,探索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以适宜方式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国家发改委公布公告,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23年12月28日。《管理办法》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符合条件的传统及新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参照清单精神,探索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以适宜方式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据了解,为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国家发改委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第25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有“总则、特许经营协议订立、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争议解决、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六十七条。
 
《管理办法》明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就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不新设行政许可。
 
政府鼓励并支持特许经营者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进社会公众福祉,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以此为由向特许经营者收费,增加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成本。
 
《管理办法》强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具备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并获取一定投资回报的条件,不因采取特许经营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所称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
 
《管理办法》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转让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管理办法》明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最长一般不超过40年。
 
《管理办法》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符合条件的传统及新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参照清单精神,探索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以适宜方式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管理办法》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多种方式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多元化资金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不动产信托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由政府统一收取的特许经营项目用户付费款额,导致未能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向特许经营者支付服务费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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