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公安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简称“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与正在实施的落户办法相比,取消了“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的限制,同时租赁住房也纳入积分。
意见稿在基础指标方面有所变化。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在参保情况方面,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每满1个月,由1分提高至2分。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在居住期限方面,在南京市居住每满1个月,由1分提高至2分。在居住年限互认地的居住期限,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意见稿与现有落户办法相比,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加分指标方面增加了“租赁住房情况”。在南京市已办理居住证并合法租赁住房的,连续租赁每满1年积6分,最高不超过30分。同时具备“房产情况”和“租赁住房情况”加分项指标的,只计两者高分项。
据了解,南京现有的落户办法要求落户者具备如下条件:
(一)持有南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南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
(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征求意见稿对于第二条有调整,删掉了“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的内容,这意味着积分落户条件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