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国家文物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组织遴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共生共存、相得益彰的“国保单位·古树名木”名录。
古树名木不仅是自然生长的树木,也是与文物建筑、石窟石刻、遗址墓葬等共同承载悠久历史传统、文化内涵和象征意义的“活文物”。为此,《通知》要求,各级文物、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机构或管理使用单位,要协同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古树名木的全面保护和科学管护。
《通知》要求,应运用好第二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成果及最新补充调查结果,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九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逐步明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协同保护的范围与对象。进一步明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古树名木管理养护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要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技术研究,完善保护预案,落实落细古树名木日常养护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巡护,防止人为破坏和过度干预,并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及时将巡查、养护等情况纳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实施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应同时符合文物保护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报批程序,避免对文物安全造成负面影响。
要应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氛围。鼓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机构或管理使用单位开展对古树名木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的研究和必要的展示阐释,鼓励在文物主题游径建设中统筹考虑古树名木保护与展示工作。国家文物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组织遴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共生共存、相得益彰的“国保单位·古树名木”名录,作为协同推进保护、研究和展示阐释的重点。
要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文物保护与古树名木保护,坚持整体保护原则,共同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建立专家库,加强信息共享,在文物保护工程、考古发掘、环境整治及其他建设项目中,应注意保护、避让古树名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