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寒冬) 11月13日,工信部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发出通知,决定,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以加快智能光伏技术进步和行业应用,推动能源技术与现代信息、新材料和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
据了解,试点示范主要是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运用5G通信、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优先考虑的方向是:光储融合、建筑光伏、交通运输应用、农业农村应用、光伏绿色化、关键信息技术、先进光伏产品、新型设施和实证检测。
其中,建筑光伏,包括光伏作为建筑屋顶、幕墙或遮阳等建筑构件与建筑有机结合,光伏发电与建筑用电负荷匹配的建筑光伏项目。
试点示范有哪些要求?
如果申报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光伏组件回收企业等,要符合六个条件: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已掌握智能光伏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已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或系统;拥有较高的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水平;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如果申报示范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要符合四个条件: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以及交通应用领域的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光伏系统安装在建筑上的,应具备应急自动断电功能,并与建筑本体牢固连接,保证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和不漏水不渗水;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和长期运营能力,具有自主创新性、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备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五部门要求,在开展活动中,要加大对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宣传推介力度,提升试点示范影响力,扩大示范带动效应。组织对示范企业、项目开展评估考核并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