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的通报(第六批)》,其中,涉及住建领域的有11个案例。
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开展第六批排查清理,对“福建省发展改革委主动作为协调解决加油船企业准入经营难题”等18个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予以通报。其中,涉及住建领域的有11个案例。
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主动核查整改违规设置准入前置条件限制餐饮企业准入问题
2020 年 11 月 30 日,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印发《东山县开展餐饮油烟及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东山县餐饮油烟及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新开办的餐饮店(点)的油烟、噪音排放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方可为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相关行为属于违规设置经营主体准入前置条件,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求。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2023 年3 月28 日,东山县城市管理局与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要求,联合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取消“餐饮油烟检查合格证明”办理环节的请示。东山县人民政府研究后印发《关于废止东政办发〔2020〕36 号文件的通知》(东政办发〔2023〕4 号),取消“餐饮油烟检查合格证明”办理环节,有效规范餐饮行业市场准入。违规文件废止后,东山县积极开展宣传,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结果。东山县市场监管局在审批窗口和网上申办系统中全面排查清理申办餐饮店(点)营业执照要求提供“餐饮油烟检查合格证明”的情况,线上、线下核查确保清理彻底,并在东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召开处置情况工作会,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宣贯,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主动核查整改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违规收费问题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自 2015 年1 月起执行《隆阳区河道管理办法(试行)》(隆政办发〔2015〕12 号),文件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2017 年3 月15 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 号),明确规定取消“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但截至 2022 年 11 月,隆阳区水务局仍未按规定取消有关收费事项,且在 2017-2018 年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向经营主体收取恢复保证金,相关行为属于在准入环节违规收费,增加准入成本。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保山市发展改革委与市水务局、市财政局会同隆阳区推进整改工作,隆阳区水务局于2019 年8月停止收取管理费,收取的 40 万元河道采砂保证金于2019 年11月分别退回 8 家业主。2023 年 3 月《隆阳区河道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主动核查整改违规排除、限制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问题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0 年3月与某共享电单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如遭遇多家同类企业竞争,甲方保证乙方享受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经营权”。相关行为违规限制其他共享电单车企业依法平等进入。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经查,勐海县与相关企业签订的协议中除约定“优先经营权”外,不存在违规设定特许经营权、变相设立行政许可、强制收取管理服务费、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等其他违规行为。按照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勐海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29日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将合同条款进行全面修订,删除合作协议中明确的“优先经营权”等表述,并与相关租赁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山东省菏泽市有关部门主动核查整改违规排除、限制共享单车企业准入及违规收费问题
2019 年 9 月,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发布《菏泽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系统项目招标公告》,通过招标选择唯一一家共享单车企业在城区内投放 5000 辆互联网租赁助力自行车和10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期限为5 年,前3 年为投入成本回收期,不收取城市公共资源占用费,后2 年每年由中标方向政府管理部门缴纳城市公共资源占用费。在与中标企业签订的《菏泽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项目合同》中,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7.1.5 条款规定“乙方经营期限内,甲方不在菏泽市城区内引进其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服务系统”。指定唯一一家企业经营、违规收取城市公共资源占用费等行为,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要求。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2022 年6 月,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持续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排查整改,并进行案例线索征集。菏泽市城市管理局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自查,发现上述问题后,提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通过整改方案,于2022年11 月 8 日向有关中标公司发出《关于菏泽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系统项目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7.1.5 条款”无效的通知》,明确上述条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无效条款,双方不再遵守”,并在局官方网站公开发布,解除对其他共享单车企业公平准入的限制。因撤销合同时间在合同约定的“前3 年投入成本回收期”内,菏泽市城市管理局未实际向中标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山东省菏泽市有关部门在准入环节违规要求共享电单车企业缴纳占道经营费
2023 年 1 月,山东省菏泽市发布市区共享电单车项目建设招标公告,将中标企业数量限定为 3 家,要求中标企业按照每天每平方米 0.5 元(每平方米按照停放 2 辆共享电单车计算)缴纳投放车辆占道经营费。违规要求缴纳占道经营费有关行为,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规定。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2023 年2 月,山东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专班向菏泽市发出核查处理函,并针对该问题进行了约谈和实地督导。菏泽市城市管理局于2023 年5月11日在菏泽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撤销菏泽市区共享电单车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的公告》,解除对其他共享电单车企业公平准入的限制。因及时撤销共享电单车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菏泽市城市管理局未实际向中标企业收取占道经营费。
广东省信宜市有关部门违规设置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门槛并违规收费
2022 年 10 月 17 日,广东省信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第三方发布信宜市共享电动自行车项目招标公告,将信宜市8000 辆共享电动自行车 3 年运营期限分两个标的进行招标,并收取运营服务管理费。要求标的一须承诺在当地投资3000 万元以上建设电动自行车生产厂房,一年内投产,投产后产能不低于2万辆,年产值不低于 5000 万元,投产达标后提供年度税收不低于100 万元。标的二经两次招标后确定唯一一家中标公司。根据招标方案,原有经营主体将被清除出市场。相关行为属于违规设置准入门槛,限制共享电单车企业依法平等进入。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信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3 年 1 月 7 日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决定解除信宜市共享电动自行车项目(标的一)的合同,经协商于2023 年2 月22 日签订合同解除协议;终止正在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标的二招标投标活动,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终止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有关部门违规增设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要求
2023 年 2 月 8 日,梧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梧州市互联网自行车办,该办设在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在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计划遴选两家在当地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要求运营企业在本地商业银行设立资金账户。相关行为属于违规增设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要求,增加了外地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成本。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2023 年5 月22 日,广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进行了约谈。通过约谈,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深刻认识到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5 月 28 日,梧州市互联网自行车办在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门户网站发布《关于撤销共享电动自行车相关文件的公告》,撤下相关已发布的公告,终止本次公开遴选共享电动车运营企业的一切后续工作。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有关部门违规设置房屋安全鉴定企业考核要求,造成企业准入障碍
2022 年 3 月 29 日,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象山县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管理细则》(象建房〔2022〕1号),规定“县住建局每年对登记满一年的鉴定机构进行考核。登记考核合格的鉴定机构录入对社会公布的象山县鉴定机构推荐名录”,考核不合格的机构予以撤销登记。相关行为违规设置房屋安全鉴定企业准入经营门槛,为房屋安全鉴定企业造成准入障碍。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2022 年10 月10 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违规的行为立案调查。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主动整改,于2022年10月13 日废止《象山县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管理细则》(象建房〔2022〕1 号),并同步在政府网站公布。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行为深入自检自查,共审查增量、存量文件 297 份,修改、废止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文件11 份。
湖北省荆门市有关部门违规排除、限制户外广告企业平等准入经营
2022 年 3 月 14 日,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发布《中心城区户 外广 告、门 店招牌 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荆城综委办〔2022〕1 号),明确由荆门市城控集团采取拍卖、租赁或自主经营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挖掘城市空间资源。在户外广告整治过程中要求荆门市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业务,全部由荆门市天城户外广告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城控集团全资子公司)申报。相关行为排除、限制了其他户外广告企业平等准入经营。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及时对相关行为进行了自查和整改。停止实施《中心城区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荆城综委办〔2022〕1 号)及《关于研究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纪要》涉嫌行政性垄断条款,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公正透明竞选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经营权,以公开拍卖方式对城区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进行了挂牌拍卖。
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有关部门违规对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收费
2022 年 12 月 9 日,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城市管理局通过第三方发布关于定南县主城区共享电单车经营权项目招标公告,共采购两家供应商提供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两家供应商各限定投放共享电单车 1500 辆。每部车按照 150 元/年收取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费,增加了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成本。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2023 年3 月31 日,定南县城市管理局召开有关会议,明确废止竞争性磋商结果,解除并终止合同,停止收取相关服务费用,4 月 20 日,在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关于废止定南县共享单车相关文件的公告》。同时发布《定南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引入共享单车的通告》,细化完善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规定。7 月 17 日,定南县城市管理局对7 家申请准入经营共享电单车的企业名单及投放份额进行了公示,投放份额为每家 700 辆。
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有关部门违规指定三家燃气公司实施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
2022 年 3 月 22 日至 23 日,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牵头组织召开该县范围非居民用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专题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由指定的三家燃气公司统一安装。相关行为违规排除、限制其他相关企业平等准入经营,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规定。
处理情况:已完成整改。2022 年7 月1 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对宜宾市珙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相关行为立案调查。期间,宜宾市珙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积极整改,立即停止了统一安装要求,开展入户调查,根据用户自愿原则,全面排查并更换装置、退还差价,及时消除了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