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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行为予以处罚

2023-10-22 07:55:20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住建部对周震宇等6个单位和个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住建部对周震宇等6个单位和个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住建部图
 
建督罚字〔2023〕85号:
2017年3月24日,原天津市建委所属市质安总队在建设项目抽查中发现,粤翠名邸项目10号楼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后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和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逐栋逐层逐节点对该项目已施工的地上建筑及地下车库进行结构安全验算。根据设计复核及专家组论证意见,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和已完工部位,从技术角度认为多栋地面以上建筑需拆除。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粤翠名邸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周震宇作为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监理职责,人员管理混乱,未配备相应监理人员,监理把关环节失守。该事故社会影响较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周震宇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3〕84号:
2022年6月24日,位于金昌市金川区永昌路西侧的金川公司聚金润园A区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川公司聚金润园A区项目“6·2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许洁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许洁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3〕83号:
2022年6月24日,位于金昌市金川区永昌路西侧的金川公司聚金润园A区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川公司聚金润园A区项目“6·2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何玲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严格,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过程管控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何玲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3〕82号:
2022年7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铁提乡8村排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7名施工人员被掩埋,其中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62万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对<喀什地区叶城县铁提乡8村排水工程“7·18”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谭立刚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法定职责,将本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通过中介机构提供给企业使用,实际并未参与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任何执业活动,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谭立刚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3〕81号:
2022年5月3日,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陈官营村、东湾村城中村改造打捆项目一期(高家咀地块)安置房项目一标段工地内,发生塔吊上部结构倾翻,导致作业人员高空坠落,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的起重伤害较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89万元。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西固区安置房项目“5·3”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意识淡漠,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项目经理挂名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失察失管;所属三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缺失,违规同意不具备安装拆卸资质的企业进行塔吊拆除作业,未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现象;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工作失职,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事故塔吊拆卸作业时,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职,施工单位违规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塔吊安装拆卸单位监督管理不力,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鉴于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2022年5月15日至9月30日期间已对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相应处理,与责令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
 
建督罚字〔2023〕80号:
2022年5月18日,甘肃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的临潭县城区南大路道路及排水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68万元。根据《临潭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潭县城区南大路道路及排水工程“5·18”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王兰春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未培训上岗、违规操作、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下发的事故隐患复查意见未如实记录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王兰春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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