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10月16日至10月27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其中,意见稿提出,维护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售房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售房企业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设置不平等条件等方式,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限制、阻挠或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应享有与其他贷款方式购房的同等权利。售房企业应为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必要的材料,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阶段性担保等相关手续。
意见稿提到,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维护本市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事项纳入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范围。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损害市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违规企业和机构进行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予以行政处罚,通知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纠正违规行为前暂停其新开发项目或楼栋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